对农垦系统、农场、林场、各类开发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按照农民自愿和属地化原则纳入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范围。居住在乡镇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镇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政策。
(三)规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划拨。县(市、区)及设区的市财政部门要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本级财政负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其中县(市、区)应在每年申报省补助资金前一次性或按序时进度将本级安排资金和省辖市补助资金拨入县(市、区)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的补助资金在每年第二季度前预拨70%,余下30%根据各地申报材料核实后下拨;对非经济薄弱地区的以奖代补资金在第二年初根据考核情况下拨。被补助地区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补助资金一次性拨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三、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
(一)实行基金封闭运行。各地要认真执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苏财社〔2006〕37号),规范基金的预算、支付、结算和管理,正确填写会计科目,及时填报财务会计报告。基金封闭运行的基本要求是:管用分开,钱账分离、收支两条线。通过封闭运行,做到银行管钱不管账,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二)基金拨付执行“双印鉴制度”。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按月审核汇总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报销支付的医疗费用,加盖县卫生行政部门的财务专用章后送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后,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下达付款通知,由代理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代理银行根据支付凭证及卫生、财政部门的财务专用章(即双印鉴),直接将资金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的银行账户。
四、规范定点机构医疗服务
(一)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委会要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审核确定医疗机构准入资格。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悬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标牌。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和监督,通过日常工作运行检查和年度工作总结,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评价和考核。对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问题较多的要给予警告,并督促限期解决,对严重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的要取消其定点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