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理制定费用补偿方案。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根据筹资水平科学合理测算和确定支付范围、支出标准和支付额度。门诊一般不设起付线,住院起付线可设定为本地区同级医疗机构上一年度次均门诊费用的2~3倍。对由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原则上不再实行分段补偿,已经实行分段补偿的,要逐步减少分段档次。由县以上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费用补偿分段一般不超过5段。补偿比例从低到高逐段递增。乡、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应从高到低逐级递减。目前封顶线不低于4万元。各地补偿方案应在每年年底前调整完成,并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审核,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实行。已经实施的补偿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当年原则上不作变动。
各地要在研究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中,增加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的适宜的中医(含民族医)诊疗项目和中医(含民族医)品种,适当提高中医药服务的补偿比例,引导农民选择安全、有效、价廉的中医药服务。
(三)采取便民利民的审核结报方式。要不断改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审核报销方式,切实做到便民利民。参合农民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县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须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补偿方案直接办理医疗费用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再由合作医疗财政专户定期结算拨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由各地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加强费用审核,简化报销手续,限定报销时间,方便参合农民。
二、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缴
(一)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2008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最低筹资额度提高到人均70元,所提高部分,由农民个人缴纳5元,其余由地方财政负担。其中省财政对经济相对薄弱县(市、区)人均补助10元。省辖市财政原来对县(市、区)的补助不能减少,并应继续加大补助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增加筹资额度,提高保障水平。同时,建立筹资增长机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增加政府的补助。
(二)规范参合农民资金收缴。各地要积极探索形式多样、简便有效、农民欢迎的筹资办法,坚持手续规范、票据齐全、流程便捷,确保资金筹集安全。收取农民参合资金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严禁由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等垫交参合资金。收取的参合资金要及时上划到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储存。各地要在每年第三、四季度完成下一年度个人参合资金的收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