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卫基妇〔2007〕13号、苏财社〔2007〕113号、苏审发〔2007〕137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审计局:
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4年全面推开,2005年实现了全省农村居民全覆盖。2006年,全省住院补偿165.39万人次,门诊补偿3974.57万人次,健康体检一千多万人次,当年基金使用率88.64% 。到目前为止,全省参合人口4300万,参合率达到9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减轻了农民医药费用负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状况有所缓解,广大参合群众得到了实惠,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普遍欢迎。
为贯彻落实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和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7﹞82号)以及卫生部、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一)合理使用基金。各地要根据人口和经济状况,统筹兼顾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现状,形成省辖市相对统一的、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的补偿模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住院统筹支出和门诊统筹支出。住院统筹支出主要用于住院费用补偿,一般占基金支出总额的70%~75%;门诊统筹支出主要用于普通门诊费用补偿和慢性病大额门诊费用补偿,一般占基金支出总额的25%~30%。年度累计结余控制在当年基金总额的10%左右,用于防范基金风险。
对当年参加合作医疗但没有享受补偿的农民,可以组织一次体检,但要合理确定体检项目和收费标准,加强体检质量控制,规范体检资金支出渠道和拨付流程,并为农民建立健康档案,切实加强农民健康管理,发挥体检作用。对医疗机构提供体检服务,要根据服务质量、数量和费用标准支付体检费用,不得采取直接预拨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