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经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保证市场供应的通知》的通知
(湘价重〔2007〕129号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中石化巴陵公司,各市州物价局、经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切实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保证市场供应的通知》(发改电[2007]28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长岭、巴陵两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液化气价格管理规定,液化气出厂价格要严格按与供军队用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83-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不得突破省物价局规定的价格。各地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定液化气零售经营环节的综合差率,核定零售价格,不得突破。
二、长岭、巴陵公司要加强对液化气的销售管理,保证省内市场供应,对省内有液化气经营资质的企业不得借故停供、少供。并将销售的具体对象、数量、价格等情况进行详细登记,每10天向省物价检查所报送一次。传真电话:0731-5555099。省内各有经营资质的液化气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当地物价部门按进价加允许的经营差率作价办法制定的零售价格,不得突破。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经委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液化气市场的整顿工作,规范液化气市场流通秩序,减少流通环节,压缩流通费用。同时,要加强液化气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省物价检查所要及时将两公司上报的情况,通报给相关市州物价局,各级价格检查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液化气的销售进行跟踪检查,防止和打击液化气在流通环节层层转手加价倒卖的行为,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以及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查处、严厉打击,切实维护液化气市场价格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