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关复议的来访、来电要热情、耐心接待、接听,对发现的依法可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诉求,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途径,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手段解决争议和纠纷。局属各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在办公场所或单位门户网站公示受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复议程序等事项,方便申请人办事,积极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创造便利条件。
三、依法审查行政复议案件,不断提高案件审查质量
行政复议案件的办案质量,直接关系到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审查的每一件行政复议案件都要经得起司法审查和当事人检验。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规范使用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确保程序合法。牢固树立以公开求公正、以公正促稳定的法治理念,秉公办案,依法复议,对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政策规定,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撤销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撤销、该变更或确认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变更或确认违法,该赔偿的要依法赔偿,努力做到案结事了。
四、创新行政复议方式,不断提高办案效率和效果
认真贯彻《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运用调解机制化解行政争议,将调解贯穿于行政复议的全过程。探索建立案前和解、案中协调的机制,在坚持当事人自愿、合法、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和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引导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化解矛盾,为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创造条件,促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争议的负面影响。积极探索适应行政复议办案特点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解决问题的优势,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书面审理为主;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要认真核实情况,并充分听取有关专家和有关各方的意见;对案情复杂、社会关注的重要案件,应积极采取当面审理、公开听证等方式,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充分运用和解、调解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促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