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以及直接向雨水管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立即责令整改,恢复原状;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二、加强水质监测检测
根据《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以及我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养护要求和污水排放现状,加强我市城市排水水质监测工作。
1、一般排水户进行11项常规项目检测已基本达到城区水质监测的要求;重点排水户除进行11项常规项目检测外,应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相应的检测项目,直至进行35项项目检测。其中11项常规项目检测为: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磷酸盐、油脂、溶解性固体、易沉固体、温度和色度。
2、排水户应按照规定对所排放污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并向排水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水质检测报告。排水户可以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或其他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出具水质检测报告,其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符合排水行政管理部门对排水水质检测的规定和要求。
3、根据建设部的规定,排水管理部门在办理排水许可过程中不得收费,实施排水许可所需经费,向本级财政申请。
4、排水户没有改变排水现状及工艺的, 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另行进行检测。排水管理部门对可能超标准排放的排水户应进行抽检,检测结果符合排放要求的,检测不收取费用;检测结果超过标准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可按擅自变更许可内容处罚;对排水设施造成损害的应依法赔偿。
5、排水户对水质检测报告数据有疑义的,可以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作为第三方进行检测对比;对排水管理工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三、规范排水许可证办理手续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按照行政辖区属地管理排水行政许可工作,各地应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对排水户实施监督管理。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市管道路和各区区管道路进行职责划分,各行其职,如有争议应报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裁决。
2、各地应于2007年10月1日前,将办理排水行政许可工作纳入各地统一办证中心受理。2000年使用的排水许可证书停止使用,10月1日起,发放新的城市排水许可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