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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规范我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规范我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2007年3月1日起实施的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和《南昌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为我市全面开展排水管理工作,加强对排水户污水排放的有效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总体上,各地能认真贯彻执行两个《办法》,加强本行政区域的排水管理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对排水管理认识不到位、执法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提高城市排水管理水平,现就我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排水户管理,进行分类指导

  根据两个《办法》的精神,对排水户的监测管理不仅要根据排放污水的水量大小进行监管,还应根据排放污水的污染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以及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危害加强监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对排水户的管理需实行分类指导。

  1、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构成严重危害的排水户,如: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大型医疗机构、大型美容美发、临时性排水的建筑工地、大型洗车美容业和大量废油排放的餐饮业等,应作为重点排水户进行管理和监测,建立排水户监测档案。

  2、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构成一般危害的排水户,如:宾馆、娱乐场所、小旅社和洗车行等,作为一般排水户进行归口管理和监测。

  3、对建筑工地在施工期间的污水排放应重点监管,其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排水设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沉淀池进行泥沙沉降处理后达标排放。

  4、对餐饮业废油排放的管理,排水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业队伍定期进行清掏,以减少油脂凝结造成排水管道堵塞以及油脂腐败产生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危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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