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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的通知

  (五)各地要把握好国家实施“阳光工程”的机遇,充分发挥建筑行业培训机构和师资力量的优势,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和地方财力的支持,大力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和下岗职工的培训工作。劳务基地和建筑劳务企业要按照“先培训、后输出”、“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加大劳务工岗位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劳务工的岗位技能,向区内建筑施工企业输送合格的劳务工人。各地实施建筑劳务工岗位技能培训,要本着有利于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减轻农民和下岗职工负担的原则,适当减免培训费用。经过三年努力,力争使我区的建筑劳务工持证上岗比例达到50%以上。

  (六)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相关政策和劳动力转移致富的实例,引导农民转变择业观念,增强劳动致富的信心。要与村镇建立联系制度,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提供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对向工程建设领域转移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要保证基本纳入成建制建筑劳务企业。

  (七)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力度,健全和完善预防拖欠的长效机制。对拖欠建筑劳务工工资的行为,要积极配合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解决;对恶意克扣和拖欠劳务工工资的企业及个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企业资质晋级、增项、招投标、评优及个人执业资格评审、注册等方面予以限制,直至注销其资质和资格。

  四、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分包行为

  (一)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要依法招募劳务工人,并与劳务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聘用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劳动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式样,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要严格信守。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还必须为本企业劳务工办理工伤、医疗和养老等社会保险,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劳务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直接招用劳务工的,也应按照上述规定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各类社会保险。

  (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建立健全本企业劳务费用结算管理机构,严格执行《自治区预防和制止拖欠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的若干规定》(新政办发[2003]80号),为劳务工办理工资卡,每月制作劳务工工资表,经施工总承包企业汇总,建设单位签章后,及时支付劳务工工资。要做到工资当日结算,当月支付,工资支付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企业劳务工的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要对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实施有效监督,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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