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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的通知

  (三)积极培育劳务分包交易市场,进一步规范劳务分包行为。各地有形建筑市场应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建立渠道畅通、信息公开、服务周到的劳务分包交易平台,实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制度,到2008年6月基本实现劳务分包交易规范化、透明化。

  (四)地、州、市所在城市应于2006年底前实现上述工作目标,其它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制定工作计划,提前完成上述目标。

  三、完善措施,抓好落实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法律地位,坚持实行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为主要内容的工程承包体制,逐步实现管理层与作业层的分离。劳务分包企业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在其资质类别和许可范围内从事劳务作业分包,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必须使用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分类指导,积极引导劳务队伍组织者、召集人合资入股组建劳务分包企业,鼓励具有一定劳务作业分包能力的成建制建筑劳务作业队伍进行工商注册,并积极向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劳务分包资质。有条件的乡镇可以组建劳务基地,发挥好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的示范、带动作用。要支持大中型施工承包企业实施内部改组,分离企业富余职工,通过合资入股,组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促进资质等级较低的施工总承包企业逐步向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

  (三)统一下放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权限。自2005年7月1日起,凡申请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法人和自然人,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报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企业以书面和网上形式同时报送有关申请资料,并将审批结果一并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要坚持减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审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劳务分包企业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劳务分包企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总承包企业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施工总承包企业代扣代缴营业税后劳务分包企业实施劳务作业时,不再重复缴纳营业税,为建筑劳务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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