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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的通知
(新建建[2005]2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自治区有关厅(局、公司)、新疆建工集团:

  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要健全和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加快发展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加强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的重要指示和全国建立劳务分包制度现场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水平,规范建筑劳务分包行为,加快实现劳务分包法人化管理进程,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是完善工程总分包体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深化建筑业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吸纳我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农牧民收入的有效途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出发,把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建筑市场管理的主要工作抓紧抓好。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主要领导亲自部署检查,分管领导具体抓好落实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实现自治区确定的工作目标。

  二、明确目标,分步实施

  按照建设部的总体要求,自治区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的时间,在我区基本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实现建筑劳务分包交易规范化、透明化,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具体步骤是:

  (一)2006年1月1日起,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含区外建筑业企业,下同)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其它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比例不低于50%。暂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队,应尽快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劳务分包资质。

  (二)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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