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统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经同级政府批准。
五、参保和就医
参保人员享有接受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健康咨询、健康教育、保健、健康档案建立等公共卫生服务的权利;享有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参保人员从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按全年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因病需要住院时,持个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所发生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统筹地区费用结算办法,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各级政府要加快建设社区卫生设施,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参保人员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有关医院要积极开设社区门诊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六、工作职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做好资金的保障工作,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和安全运行。民政部门负责进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的社会医疗救助工作。卫生部门负责落实医疗机构对贫困居民的医疗费用减免政策,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城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大、中专学校负责协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本辖区内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等有关事宜。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各项具体业务,主要包括参保人员登记、征收个人缴费、统筹基金的支出管理、报送资金的使用计划、编报基金的决算等。
七、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医疗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部署,做好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动员广大城镇居民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支持和参与。各级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按照省委要求,2007年在全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市州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年内基本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