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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4、以上标准为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低际标准。在此基础上,具体缴费标准、市州、县市区财政补助比例和管理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二)在国家再就业政策实施阶段,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本人缴费部分,可从再就业资金中每年补助40元。
  (三)大、中专特困学生个人缴费部分(扣除代收保险费),由学校提供资料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审核后,财政和学校给予适当补助。
  (四)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从统筹基金中按每人每年不高于10元的标准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补助;从个人缴费中按每人每年10元标准建立个人账户,用于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支出。

  四、基金和医疗服务管理

  (一)医疗保险基金(含利息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确保基金本金利息全部用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按参保人数,直接拨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个人缴费部分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并及时转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按照各地经办机构的实际使用情况,及时将资金拨入经办机构的支出户。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尚未出台前,暂参照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甲类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
  (四)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医疗保险筹资总额、当地不同人群年住院率、年平均住院医疗费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确保当地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建立大病医疗补助制度,对患重大病的参保人员及时给予补助。对享受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补助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仍过重的贫困人员,由民政部门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04号)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五)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各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要按风险共担、方便就医的原则,建立科学的管理制约机制和合理的费用结算办法,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防止浪费。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诊疗服务项目和收费价格,主动接受参保人员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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