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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发〔2007〕31号 2007年5月22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2007年5月10日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为加快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的目标,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建立由政府组织引导、覆盖全体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逐步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城镇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补助和居民个人自愿缴费相结合,坚持大病住院统筹和医疗救助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

  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其他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参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三、统筹标准和使用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和个人共同负担,具体统筹标准是:
  1、城镇居民统筹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市州、县市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30元。
  2、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学生统筹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含代收保险费);中央所属院校由院校从中央财政拨付的医疗费中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属院校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市州、县市区属院校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市州、县市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20元。
  3、中、小学生统筹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市州、县市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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