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面清理建设行业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项目。坚决取消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专门针对非公有制企业设置的收费项目,对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企业实行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收费政策。
(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认真受理建设行业非公有制企业“三乱”问题的举报投诉,严肃查处 “三乱”行为,探索建立预防“三乱”的长效管理机制,为我区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真正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实施步骤和要求
建设行业治理向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清理阶段,于2005年8月底前完成。各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对本地建设行业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区分合法收费与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属于重复设置的坚决取消;需要归并或调整的,及时调整;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适当降低,及时查处各种乱摊派行为。
(二)审查处理阶段,于2005年9月底前完成。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各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重新对本地区建设行业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项目逐项审查,提出取消、保留、归并、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具有审批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对企业的乱摊派行为必须严格予以制止。
(三)督促检查阶段,于2005年10月底前完成。各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各市、县建设行业治理向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变相继续收费和仍然存在乱摊派行为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协同当地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总结验收阶段。治理工作完成后,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进行总结验收,并于2005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建设行业治理向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情况,以及《自治区建设行业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收费、摊派情况调查处理结果汇总表》(详见附表)以书面材料形式一并报送我厅。
建设行业治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三乱”工作,对于减轻企业负担,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促进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州、市建设主管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程,制定周密工作计划,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完成好建设行业治乱减负各项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