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参保单位(村集体)将已公示的《公示审批表》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管理机构核准、报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公示审批表》(此表一式五份,参保单位、国土资源、财政、劳动保障、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向参保单位发送《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两份,参保单位、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参保人员、参保单位、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和《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参保单位统一组织参保人员填写《申报表》,并负责填写《汇总表》和《登记表》。经办机构依据上述填报的内容,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第八条 参保单位因分立、合并和解散等因素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机构负责接管和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模式,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村集体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筹集比例为3:4:3。
其中,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年龄在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被征地面积须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个人不缴费,由村集体按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40%缴费,并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可按三个领取待遇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础标准为200元。有条件的可选择300元、400元两个标准缴费(不含75周岁及以上人员),政府按养老金月领取基础标准定额补贴。选择不同待遇标准缴费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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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领养老金 │ 性别 │ 缴费总额 │ 个人缴费 │ 村集体补贴 │ 政府补贴 │
│ 标 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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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待遇 │ 200 │ 男 │ 36000 │ 10800 │ 14400 │ 10800 │
│ │ ├───┼──────┼──────┼──────┼──────┤
│ │ │ 女 │ 48000 │ 14400 │ 19200 │ 14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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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选待遇 │ 300 │ 男 │ 54000 │ 43200 │ 10800 │
│ │ ├───┼──────┼─────────────┼──────┤
│ │ │ 女 │ 72000 │ 57600 │ 14400 │
│ ├────┼───┼──────┼─────────────┼──────┤
│ │ 400 │ 男 │ 72000 │ 61200 │ 10800 │
│ │ ├───┼──────┼─────────────┼──────┤
│ │ │ 女 │ 96000 │ 81600 │ 14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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