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7〕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开发区:
《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和民政厅联合下发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吉劳社养字[2005]250号)精神,按照《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发[2007]1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简化程序、节约开支的原则,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采取相关部门上门服务和联合办公的方式,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村集体为参保单位,被征地后家庭人均农业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农民(在校学生和正在服兵役人员除外)为参保人员。
下列人员不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
(一)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
(二)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的;
(三)享受了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后,户籍已迁出本市城区的。
第四条 《试行办法》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和村集体,有条件的,可参照本细则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五条 《拟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公示审批表》(以下简称《公示审批表》)的内容须经所在村民委员会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履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