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标准》培训要作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相关人员全部参加培训。培训具体工作,我厅将委托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和建设教育中心实施。各培训机构要深入基层,方便基层,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率。
三、切实加强《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公共建筑节能标准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强,涉及面比较广、推行难度大,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采取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办法,把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文作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保证《标准》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一)根据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标准》实施之日起,凡新建的公共建筑项目,必须符合《标准》的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二)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从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74)的要求,加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的备案管理,对不符合《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公共建筑项目,不得予以备案。
(四)我厅将根据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技术要求,组织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部分)》的自治区实施细则(XJJ001-1999)进行修订;对制定《自治区实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细则》进行技术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