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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监督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监督工作的通知
(新建标函[2005]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促进建设领域节能工作的开展,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2005年4月4日,国家颁布了第一部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的综合性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以下简称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我区《标准》的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根据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就有关问题安排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提高对贯彻执行《标准》重要性的认识

  我区地处寒冷地带,采暖期长,建筑能耗大,能源消费结构不够合理。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减少大气污染,实现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建筑节能标准作为建筑节能的技术依据和准则,是实现建筑节能的技术基础和全面推行建筑节能的有效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不予验收。因此,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标准》的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大力开展《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

  各地要结合实际,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标准》的地位、作用及重要意义,提高社会各界的节能意识,增强贯彻执行《标准》的自觉性。要按照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师资、统一教材、统一组织实施培训的原则,在年内将从事公共建筑设计、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等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普遍轮训一遍,确保《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得到准确理解和掌握。

  我厅于5月底选派10-12人赴北京参加建设部组织的师资培训;将于7月1日前完成设计行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于8月1日前完成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建造师及一级项目经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工作管理人员的培训;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拟在今冬明春施工淡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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