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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首长问责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程序、方法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市长根据下列情形,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署名的举报、投诉;
  2、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
  3、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或政协的建议;
  4、市政府常务会议及其组成人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5、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府法制部门、政府政务督查机构、信访部门、政务服务中心等提出的问责建议;
  6、工作检查和考核评定中发现有应当问责的情形;
  7、新闻媒体曝光且属实的;
  8、市长认定需要启动问责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责成问责对象限期作出说明,并由市长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问责方式。
  第十三条 问责方式包括:
  1、警示谈话、诫免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经济处罚;
  5、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调离工作岗位或工作单位、停职、责令引咎辞职、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或降职的决定或建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问责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 市长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认为需要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责成市监察局依法进行调查;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的,交由有关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市长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问责方式后,由市监察局在3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面送达行政问责对象,并抄送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应将执行情况书面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监察局。
  第十六条 被问责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被问责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其中,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在复核期间,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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