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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首长问责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首长问责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6〕26号
(宜府发〔2006〕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宜宾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首长问责制的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4月17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实施。

  二OO六年五月十四日

宜宾市人民政府
实施行政首长问责制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行政首长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更好地营造宜宾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行政首长有履行法定职责和上级安排部署工作的义务,负有对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决策、管理和服务的责任。
  对行政首长问责实行权、责并重,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市长对问责对象不履职、不正确履职或履职不力,依照本暂行办法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章 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包括:
  1、区县人民政府的行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行政领导);
  2、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单位行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行政领导);
  3、属市人民政府管辖的其他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问责情形是由分管副职的行为所导致的,应与行政首长一并问责;分管副职对问责的情形应当全部负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首长负责对其问责或提出问责建议。
  第六条 政令不畅、执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落实要求,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完成的;
  2、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或一个时期内市政府中心工作应由其承担的任务,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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