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初信初访处理力度,提高初信初访一次办结率和就地稳定率(4分,到市以上政府部门重复信访率控制在5%以内,超一个百分点扣0.2分);收到群众来信或上级转办信件时,必须书面告知信访人该信件的处理情况,让信访人知晓信件的责任部门和承办部门(3分,未告知不得分)。
2、严格依照《
信访条例》规定,及时受理群众信访事项(2分,无故不受理一次扣0.5分)。
3、建立健全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制度(2分);坚持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严格依法办理群众信访事项(4分,对群众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不当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和对市政府交办的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复核工作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的,发生一件扣0.5分);对于经信访处理、复查、复核后仍然坚持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及时按《
信访条例》规定予以信访终结并做好息诉息访工作(4分,对不及时予以终结和不按上级部门要求做好息诉息访工作,导致信访人缠访或集访的,发生一件扣0.5分)。
4、对交办信访案件按期办结(4分,对督办件顶着不办、拒不接受改进建议又不书面说明理由的,每一件扣1分;对交办件超过办结期限的,每一件扣1分;对未达办结要求的,每一件扣 0.5分)。
5、信访案件办理过程中必须与信访当事人进行座谈沟通,上报材料必须附座谈会记录和信访人签字意见(3分,未召开座谈会或无信访人签字一次扣0.5分)。
6、中央、省、市信访部门交办要结果的案件,平时到期结案率达90%,年终结案率达100%(3分,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全年案件办结率低于90%不得分)。
7、按照《
信访条例》要求,及时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作出回复或告知(3分,无回复或告知一次扣0.5分)。
(四)信访部门自身建设工作(18分)
1、各部门设立专门的信访科室,有专门人员从事信访工作(2分,未全部执行不得分)。
2、落实信访干部岗位津贴(2分,未足额落实不得分)。
3、将信访科室业务经费纳入部门工作经费中安排(2分,未纳入不得分)。
4、落实接访场地(2分,未落实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