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领导述职制度(1分,未建立或未开展不得分)。
11、建立信访工作通报制度,对突出信访问题及处置情况及时予以通报(1分)。
(二)畅通信访渠道,构建大信访工作格局(25分)
1、认真落实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联席会议各专项小组切实有效地开展工作(1分)。
2、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首问责任制(1分,未落实不得分);针对不稳定苗头,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事态扩大(1分,未及时处置不得分);重视和加强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化解矛盾(1分)。
3、各区县内发生30人以上集体上访,12小时以内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向市政府信访办书面报告(2分,迟报的每批次扣 0.3分,未报的每批次扣0.5分)。
4、认真落实完善《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上访工作预案》、《控制大规模群体性越级上访工作预案》(1分);无群众进京越级上访(3分,发生一批次扣1分);无群众赴省越级上访(2分,发生一批次扣0.5分);无群众到市集体上访(2分,发生一批次<5-30人>扣0.2分)。
5、未发生异常上访和大规模群体性进京、赴省、到市越级上访(3分,发生异常上访一批次扣1分;发生30人以上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一批次扣1分;发生异常上访或大规模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所属区县负责人在信访部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到现场或不及时到现场处置,一次扣1分)。
6、做好重复集体上访预防和处置稳控工作(4分,发生重复进京集体上访一批次扣1分,发生重复赴省集体上访一批次扣 0.5分,发生重复到市集体上访一批次扣0.2分)。
7、通过电视、电台、报刊、宣传单、板报等形式加大《
信访条例》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力度(1分,未宣传不得分)。
8、将《
信访条例》及信访工作的接访流程、办信流程等有关制度、程序作为政务公开的内容向群众公示(1分,未公开不得分);公开信访机构地址、投诉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1分,未公开不得分)。
9、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1分,未开展不得分)。
(三)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督办工作(30分)
1、加强初信初访处理力度,提高初信初访一次办结率和就地稳定率(4分,到市以上政府部门重复信访率控制在5%以内,超一个百分点扣0.2分);收到群众来信或上级转办信件时,必须书面告知信访人该信件的处理情况,让信访人知晓信件的责任部门和承办部门(3分,未告知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