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评议机关每年应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计划,作出工作安排,组织对被评议对象当年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被考核对象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所进行的考查核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考核是指由考核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对被考核对象的执法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日常考核应当将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考核机关应以案卷评查等方式,每年对被考核对象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持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年终考核是指考核机关按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对被考核对象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考核。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年终考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阅案卷、素质测试、个案监督及其他必要的方式进行,具体工作由考核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实施。
第十四条 被评议、考核对象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由评议考核机关根据评议考核情况按百分值量化确定。
第十五条 对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评议、考核的结果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分值,并对被评议、考核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活动应当主动接受同级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活动加强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情况,每年对行政执法工作成绩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宜宾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