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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宜宾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级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各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评议、考核机关应当根据上级行政机关的安排部署并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制定、调整评议的内容和考核的标准。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 评议、考核的标准、结果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是指评议机关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被评议对象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八条 评议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开展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
  评议活动应当邀请行政管理相对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组织参加。
  第九条 评议机关每年应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计划,作出工作安排,组织对被评议对象当年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被考核对象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所进行的考查核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考核是指由考核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对被考核对象的执法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日常考核应当将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考核机关应以案卷评查等方式,每年对被考核对象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持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年终考核是指考核机关按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对被考核对象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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