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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宜宾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客观公正。
  第三十四条 根据调查结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作出以下决定或认定: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决定;
  (二)虽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但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免责情形的,作出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决定;
  (三)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作出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决定;
  (四)没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作出没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认定;
  (五)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作出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
  在上述决定或认定作出后的5日内,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将决定书或认定书抄送行政监察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并回复要求调查处理的有关机关。对实名控告人、检举人和投诉人,应当向其告知处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 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责任人不服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作出的有关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行政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再申诉。
  第三十六条 受理复核的原处理机关或者受理申诉的行政机关审核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所列事实不存在的,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者建议原处理机关撤销原处理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所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的,建议原处理机关重新审理;
  (四)原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处理显失公正的,直接变更原处理决定或者建议原处理机关予以变更。
  不得因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责任人提出复核或者申诉而加重处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接到复核申请书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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