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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宜宾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按照有关管理职责规定由有关机关予以追究。
  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其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人事管理权限负责追究。
  第二十七条 上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认为下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负责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在本地区、本部门内影响较大的,可以直接予以追究。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开展调查工作:
  (一)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判决或者决定撤销、部分撤销、变更、责令重新作出、确认为违法,以及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可能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上级或者同级人大机关、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求调查处理的;
  (三)可能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上级或者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建议、提案形式要求调查处理的;
  (四)可能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上级或者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要求调查处理的;
  (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发现的其他应当开展调查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并在收到有关材料后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经审查需要追究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当受理并开展调查。决定不予受理,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的理由。
  第三十条 开展调查工作应当由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的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调查审结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或决定受理投诉、举报后3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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