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宜宾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6〕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5〕36号)的要求,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
宜宾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
宜宾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合法、公正、高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及责任追究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坚持权力与责任相对应、责任与惩戒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所属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协调、指导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有权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