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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湘价函〔2007〕31号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岳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禁止收费单位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的规定,岳阳市人防办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1〕55号文件规定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的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改按2千平方米来征收,属于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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