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系统“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
(新建普法[2005]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市政局、园林局等:
根据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自治区“四五”普法工作进行总结验收的指导意见》和建设部《建设系统“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建设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将做好自治区建设系统“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治区建设系统“四五”普法检查验收内容和标准,按照自治区和建设部的两个文件执行。
二、自治区建设系统“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方式
(一)以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为主,各地对检查内容要统一安排,集中进行;
(二)在检查中,请认真对照检查《自治区建设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执行情况,总结经验和工作成绩,查找问题和不足;
(三)各地在自查和检查验收中,按照自治区指导意见(新治办[2005]4号)附件一“自治区各地及党政机关、行业部门‘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核验收标准”中的13项“具体检查验收内容”进行;
(四)检查的重点,按照建设部安排的检查国家有关保护农民工权益法律法规的落实等7项要求进行;对于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认真进行整顿改进。
三、自治区建设厅将在适当时候召开会议,对“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进行具体安排部署。
四、时间要求
按照自治区和建设部的安排,自治区建设系统的“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从2005年5月开始,10月份结束。
五、各地要抓紧进行“四五”普法检查总结工作。按照自治区和建设部的要求,在2005年7月底前,将总结材料报自治区建设厅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厅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的普法总结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从中择优参与自治区和全国建设系统“四五”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