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开展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新建建函[2005]2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
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质函[2005]1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2005年建设工程质量大检查工作安排,就检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检查对象和范围
(一)2005年在建的大型公用建筑、城市基础设施、住宅建筑工程。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企业和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工程实体质量,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
二、检查内容
(一)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检查。包括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勘察设计单位落实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工程实体质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系列规范”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执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
(三)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抽查工程控制资料和安全功能资料、监理资料。
(五)建筑节能和专项治理落实情况
三、检查方式和步骤
(一)检查步骤
第一阶段6月30日前,由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自查。
第二阶段7月中旬至7月底,为自治区抽查阶段。由我厅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对各地、州、市进行抽查,抽查数量:地、州、市不少于内在建工程总量的20%,县(市)在建工程不少于2项。
(二)抽查方式
1、听取各地、州、市、县汇报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建筑节能专项治理、工程质量自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