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大房屋拆迁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各级城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大房屋拆迁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参与新广行风热线活动,通过活动解答群众房屋拆迁问题,宣传房屋拆迁法规政策。
(九)建立健全房屋拆迁信访工作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拆迁信访领导机制、部门协调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督察督办机制。坚决落实初信初访责任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继续深入进行排查调处,对目前正在调处的上访案件全面实行专人包案责任制,并限时解决。对自治区督察、督办的上访案件,各地敷衍推诿或者顶着不办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
(一)方法步骤
2005年城镇房屋拆迁专项治理工作共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5年6月30日前,为各地、州、市、县(市)自查自纠阶段。各地要对辖区内所有拆迁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各地专项治理情况要在7月10前书面报送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监察厅。
第二阶段:2005年7月10日至7月30日。自治区将组成由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等部门参加的检查组,对各地拆迁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的拆迁项目不少于当地拆迁项目总数的20%。重点是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拆迁项目以及涉及当地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房屋拆迁项目。
(二)组织领导
自治区城镇房屋拆迁专项治理工作牵头单位是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做好拆迁专项治理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和协调各部门对各地城镇房屋拆迁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自治区监察厅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根据各部门职责,专项治理工作分工如下:凡涉及政府或主管部门充当拆迁人,干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盲目扩大拆迁规模,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以及政府部门人员在房屋拆迁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监察部门牵头纠正和查处,建设(房地产)、土地等部门积极配合;凡涉及整顿房地产估价机构,规范市场评估行为,加强房地产管理部门规范化管理,严格拆迁许可,规范拆迁程序以及查处违法拆迁等方面的问题,由建设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牵头纠正和查处,监察、土地等部门积极配合;因拆迁引发群众上访的,依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