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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开展2005年城镇房屋拆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严禁将房屋拆迁许可审批权下放,已经下放的必须收回。2005年5月底前各地下放的审批权尚未收回的,自治区监察机关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单位领导、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按照“拆管分离”的原则,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或有直接经济利害关系的房屋拆迁公司、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由自治区建设厅依法处理。

  (三)开展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考核工作。根据建设部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范化指导意见,开展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考核工作,公开房屋拆迁管理办事制度,规范拆迁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房屋拆迁程序。

  (四)完善城镇房屋拆迁法规。力争年底前制定出台《自治区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管理办法》、《自治区城镇房屋拆迁档案管理规定》、《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流程》、《城镇房屋拆迁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城镇房屋拆迁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全面清理各地自行制定的不符合现行法规、政策的规定和文件。

  (五)规范拆迁实施行为。严禁采用停水、停电、停暖等野蛮手段实施房屋拆迁,一经发现各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六)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自治区建设厅配合监察厅对房屋拆迁上访量大、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重点市、县拆迁案件进行督察。重点查处地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城市规划以及审批程序,盲目扩大拆迁规模,政府充当拆迁人,干预拆迁评估价格,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同时集中力量对拆迁纠纷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对拆迁中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导致恶性事件的部门、地区,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拆迁单位、评估单位依法清理整顿直至清除出拆迁市场。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资格等级或注销相应的资格证书。对估价报告经自治区专家鉴定委员会鉴定有严重违反估价规范并造成群众上访等不良后果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估价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

  (七)推行房屋拆迁现场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拆迁。房屋拆迁政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单位资质证书、拆迁工作人员基本情况、拆迁工作纪律、举报监督电话、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估价报告应在拆迁现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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