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规发放拆迁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与所属拆迁公司、评估机构等未彻底脱钩,违反政策规定擅自下放房屋拆迁行政许可权的问题;严肃查处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管不到位,造成被拆迁群众安置困难的问题,以及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失察、失职及渎职等违法行为。
(三)制止和纠正不按程序规定,未经听证、行政裁决、证据保全等程序,实行强制拆迁的问题;制止和查处违规拆迁,野蛮拆迁行为。
(四)整顿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拆迁单位,规范市场评估行为。严厉查处房地产评估机构虚假评估,侵害被拆迁人利益的问题;依法查处拆迁单位故意拖欠、挤占、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工作目标:
(一)全区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得到有效控制。2005年自治区拆迁规模原则上控制在300万平方米左右;动迁户数量控制在17000户左右。
(二)城镇房屋拆迁进一步规范。基本杜绝房屋拆迁中政府或拆迁主管部门直接或间接充当拆迁人、干预拆迁补偿安置价格的行为;基本杜绝拆迁人野蛮拆迁等违法、违规行为;拆迁程序、估价行为进一步规范。
(三)自治区因房屋拆迁引发的群众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明显减少,越级访、进京访得到有效控制。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措施
(一)建立房屋拆迁项目计划管理制度。从今年起,自治区各市、县城镇房屋拆迁计划必须按规定报送自治区审批下达后执行。未列入自治区房屋拆迁年度计划,擅自颁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房屋拆迁的要严肃处理。
(二)严格拆迁许可制度。各地必须严格执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规定,房屋拆迁许可必须具备规定的要件,禁止以会议纪要、政府文件、领导批示、有关部门的资金担保函件、正在办理有关手续的证明等替代法定要件,凡不符合规定条件颁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造成不良后果的,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
未经拆迁许可擅自实施房屋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同时追究项目开工批准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