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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等四部门关于原由民政部门接收的我省国有林场部分退休退职工人养老金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等四部门关于原由民政部门接收的我省国有林场部分退休退职工人养老金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政办〔2007〕17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006年8月,省林业厅、财政厅、人事厅、民政厅针对我省国有林场部分退休职工养老金发放存在“不足额”和“两不靠”的问题,联合下发了《关于原由民政部门接收的我省国有林场部分退休退职工人养老金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综〔2006〕150号)。为进一步落实文件精神,确保国有林场此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现将闽林综〔2006〕15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林业、财政、人事、民政等部门,建立工作运行机制,明确职责和完成时限。

  二、协同抓好落实。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抓好落实工作。

  设区市林业部门协同各市、县(区)人事部门做好原由民政部门接收的我省国有林场退休退职职工工人数的核对(杜绝“两不靠”现象发生)、登记造册及养老金发放标准的核定工作,及时报民政部门。今后如有增加养老金,由当地人事部门按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县级民政部门按林业部门报来并经人事部门核定的人数和养老金标准,报当地财政部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民政部门接收退休退职职工的死亡丧葬费、抚恤金等补助问题,由民政部门按当地补助标准报当地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接收退休退职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由民政部门与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协调,纳入当地医疗保险统筹。

  县级财政部门按民政部门报来的预算计划,向当地政府报告,所需的经费由当地财政负责落实解决。

  三、加强检查督促。省林业厅、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要加强对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附件:《福建省林业厅、财政厅、人事厅、民政厅关于原由民政部门接收的我省国有林场部分退休退职工人养老金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综〔2006〕15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日

福建省林业厅、财政厅、人事厅、民政厅关于原由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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