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187号)
《吉林市城市露天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2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3届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晓霈
2007年9月26日
吉林市城市露天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露天市场的管理,确保城市容貌整洁有序,创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露天市场是指利用城市道路、空地、预留地、广场等进行商品经营活动所设置的场所。
第三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经营露天市场以及在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市容管理部门是露天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露天市场的规划编制和对露天市场的审查、监督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公安、工商、价格、畜牧、卫生、环保、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露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开办市场。
依法设立露天市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建设和市场布局总体规划;
(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和资金;
(三)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保洁人员和相应的管理措施;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申请开办露天市场,应当向市市容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及资料:
(一)开办市场的单位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市场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及管理方案;
(三)市场平面设置示意图;
(四)勘测设计部门出具的街路位置现状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证明材料。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露天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