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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2005年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二)进一步加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执法监察力度。重点检查国有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经济适用房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是否存在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认真受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举报投诉案件。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要向社会公布。在受理投诉时,应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投诉事项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对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中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应给予严厉查处。

  (四)继续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力度。凡应当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及货物都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招标。同时要逐步将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纳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

  (五)会同监察部门严厉查处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权谋私,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递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具体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腐败和不正之风。

  (六)坚决纠正行业垄断和地方封锁行为,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参加投标;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的承包商、供货商。

  三、加大对建筑市场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一)重点查处业主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业主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违反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规定。依法查处应委托监理而不委托监理的或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企业的行为,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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