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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四)进一步强化企业作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督促企业落实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不合格原料、药品进厂进店,不合格产品出厂出店,坚决杜绝销售和使用假劣药品,确保药品安全。药品生产单位要从原料采购、生产工艺、质量检验、包装、运输等整个流程严格把关。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严格把好药品购进、储存、销售和使用的质量安全关。

  (五)严格实施药品安全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要把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分解任务,细化措施,强化督查,狠抓落实。对于因领导不力、失职渎职、疏于监管导致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地区,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抓住关键环节解决突出问题

  (六)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截止时间由2007年7月底延至2007年年底。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整治成果,我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也相应延至2007年年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以及《福建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闽政办〔2006〕209号)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突出抓好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关键环节,进一步解决好药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最大限度地防控和减少药害事件发生。

  (七)在药品研制环节,严格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继续开展药品注册核查工作,严肃查处和严防弄虚作假现象。认真做好药品批准文号的清查和药品再注册工作,重点清理1999-2002年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品种,坚决淘汰安全性、有效性得不到保证的品种。

  (八)在生产环节,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药品生产许可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审批,全面检查 GMP认证和高风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执行情况,推进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对不符合条件的医药企业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实施市场退出。加强药品生产的动态监管,采取分类监管、试行驻厂监督员等制度,把高风险产品作为监管重点,严格检查药械生产条件。凡是在企业成品库待出厂的药品,经抽查检验达不到国家药品标准,并经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加大处罚和曝光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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