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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刻汲取今年以来4起较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做好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


  二、突出防范重点,迅速部署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各级政府要迅速组织各部门、各行业、各系统、各单位在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深入开展以防火为重点的安全大检查,特别是对党政首脑机关,金融、新闻、通讯、电力、交通等重点要害单位,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易燃易爆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 “九小场所”和“三合一”建筑,要逐一进行检查,大力整治火灾隐患,坚决防止发生大的火灾事故。要依据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关于“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共聚集场所一律停业整顿”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凡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消防给水、防火分区、建筑耐火等级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坚决责令停产停业。针对“九小场所”普遍在门窗安装铁栅栏,居民小区设置隔离桩、随意停放车辆等影响人员疏散和消防车通行等突出问题,各级政府要发布公告,组织公安、城管、房管、物业管理等部门、单位及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集中整治。尤其是对生产、经营与住宿“三合一”的建筑,要限期将人员迁出,拒不迁出的,坚决关闭或取缔。对排查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挂牌督办;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要限期搬迁、关闭或改变建筑物用途。各地要大力实施消防安全重点区域重点监控制度,将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易燃易爆单位相对集中,城市消防基础薄弱,火灾事故多发的县(市、区),划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区域,采取超常规措施,实施重点监控,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建立政府部门联动机制,齐抓共管,形成做好消防工作的合力

  各级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联动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做好消防工作的合力。公安、教育、民政、建设、规划、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安监、旅游、人防、房管等部门要把消防安全作为本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凡未经消防部门验收、检查合格,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或生产、经营场所,一律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从源头上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对已经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但经公安消防部门或派出所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吊销或暂扣许可证照。尤其对于宾馆、饭店、商场、市场、歌舞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及易燃易爆单位,更要严格把关,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文化、安监、旅游、质监等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各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与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建立畅通的信息通报机制,凡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不能整改的,要在依法督促整改的同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相关部门,作为办理行政许可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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