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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农医〔2007〕382号)


各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宣传培训,引导企业申办《兽药经营许可证》

  《办法》规定兽用生物制品分为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和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兽用生物制品经销商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后,可以经营所代理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各地要高度重视,通过举办培训班、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对《办法》及其配套材料的宣传培训,对新办企业做好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引导其按要求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由于《办法》对《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作出了新的规定,《办法》公布前已获得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资格且《兽药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应在今年12月30日前重新申请换发新证。

  二、严格按照《办法》和《规定》要求,开展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审查工作

  我厅委托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承担企业申请材料的受理和现场审核工作。各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及《规定》的要求,本着“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严格审查企业经营条件,统一审查尺度,规范审查行为和程序,强化审查责任和工作纪律。按规定时间受理、审核、上报,为申请企业提供指导和优质服务。

  各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兽药经营企业审核员库(名额按设区市3名,县级2名设定)。兽药经营企业审核员由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附件3的条件推荐,报省农业厅核准。各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审核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审核员素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审核员要认真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我厅将予以通报,取消审核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建议给予处分。

  三、严格审核发证程序

  企业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应认真填报《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从中国兽药信息网下载,网址:www.ivdc.gov.cn),同时提供申报材料,向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审核时间),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审核。审核组实地审核时,要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现场审核表》的内容逐项评分。审核通过后,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企业申请材料一并上报省农业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省农业厅在收到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渠道放开后,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发生重大变化已不具备经营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的,要督促其进行整改。要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制假售假行为。建立健全假劣兽药案件举报制度、大案要案督办制度以及案件查办结果通报制度,使监督管理逐步走向经常化、制度化。

  附件:1.福建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规定

  2.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现场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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