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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通知
(苏价证〔2007〕321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人大于2006年10月1日起颁布施行。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18号)精神,现就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规范我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条例》的颁布施行,为我省开展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切实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行为,促进公正司法、依法行政和依法仲裁,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价格、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一是切实做好《条例》宣传工作,扩大《条例》的社会影响;二是认真组织学习《条例》,掌握《条例》的基本内容,熟悉《条例》的各项规定,认清意义,提高认识;三是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贯彻执行《条例》,发挥《条例》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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