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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收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面积:

  (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和《土地房屋权证》的,以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

  (二)尚未持有前款所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暂以纳税人申报,并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三)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应根据共有各方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比例或者建筑面积的比例, 按规定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六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确定如下:

  (一)福州市、泉州市市区 3元至25元;

  (二)漳州市、莆田市、龙岩市、三明市、南平市、宁德市市区3元至20元;

  (三)县级市市区2元至12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1元至8元。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等情况,合理划分本地区的土地等级,在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对改善民生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公用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项目用地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尤其是高新技术、环保等项目用地可以区别对待,从低确定适用的税额标准。

  厦门市具体税额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申报缴纳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由纳税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第九条 土地管理机关应及时将土地使用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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