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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严格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备案和价格公示制度。医疗机构在中标药品定标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价格及核定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报省物价局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备案表见附表一),20个工作日内执行到位。医疗机构要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对中标药品零售价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实行顺加作价方法。以中标价为基础顺加规定的差价率(中标药品差价率见附表二)确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招标人可低于规定差价率核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不得高于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中标药品顺加作价计算公式为:

  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中标价×(1+差价率)

  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计算,注射剂以支或瓶为计价单位,其他剂型以现行包装为计价单位,零售价格尾数取舍按“四舍五入”保留到角。

  第七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可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招标文件费每份(套)最高不得超过150元。招标代理机构按中标企业单个中标品种合同总金额一定比率,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最高费率见附表三)。计算单个中标品种合同总金额时,以药品通用名称或正式名称划分品种,不以剂型、规格划分。招标代理服务费率为最高费率,招投标各方可协商确定具体执行费率标准。

  第八条 除招标文件费和代理服务费外,严禁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收取任何其他与招投标有关的服务费用。药品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经办机构要求招投标当事人履行登记、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第九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一)不按规定办法核定并调整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

  (二)超过核定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的;

  (三)不按中标价格签订中标药品采购合同的;

  (四)不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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