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药品招标服务费率”已被《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药品招标代理服务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0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5日)撤销*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3日 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0日)废止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价工[2005]4号)
各市物价局:
为规范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行为,促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要及时反映。
附:江苏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一月五日
江苏省集中招标采购
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和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320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2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军队、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招投标双方,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招投标活动,禁止价格欺诈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条 严格执行中标价格,对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必须按购销合同明确的价格采购药品,不得再同中标企业进行价格谈判以扩大折扣让利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