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3日 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0日)废止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药品招标代理服务费的通知
(苏价工〔2007〕318号)
江苏省医药商业协会,各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招标的收费行为,降低医药购销成本,减轻医药企业负担,决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调整药品招标代理服务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招标代理服务费率不再区分档次,统一按照中标企业药品实际成交金额的0.27%收取,药品招标代理服务费包含进行药品网上交易发生的费用。除招标文件费和代理服务费外,严禁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二、上述收费从10月15日开始执行,苏价工[2005]4号文中的原药品招标服务费率同时撤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