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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价消〔2007〕46号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湖南省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定价目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零售经营民用液化石油气(含供应事业、企业、团体用气)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原则和作价办法,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省定作价办法制定本级行政区域内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各市(州)、县(市)燃气行业管理部门配合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地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

  第四条 民用液化石油气作价原则是:依据气源价格变动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形成行业运行成本约束机制和适应市场变动的价格形成机制。

  第五条 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液化石油气气源价格变动情况,按月公布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

  第六条 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零售价格=气源平均进价+运杂费+综合管理费用+税金+送气费

  (一)气源平均进价,主要以我省石油液化气生产企业中石化长岭分公司和巴陵石化公司上月平均实际出厂价格为基准,综合确定气源平均进价,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适时按月发布上述两生产企业的实际平均出厂价格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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