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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2007]8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甘肃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车船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在我省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各类车辆、船舶具体适用税额,按本办法所附《甘肃省车辆、船舶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车船税主要采取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地方税务机关检查、监督的方式征收。纳税人在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由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机构代扣代缴。未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船,由纳税人定期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五条 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和城市公共交通车船原则上不得减免车船税,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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