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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
(淄卫字[2007]239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
  为贯彻落实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我市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完成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工作任务,迎接国家10月底在我省召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现场会和12月份进行的食品专项整治工作验收,市卫生局决定于2007年10月13日开始,对各区县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并制定了《全市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督导检查方案》,请各区县按照督导检查方案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全市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督导检查方案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全市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督导检查方案

  一、督查内容:
  1、县城以上城市餐饮单位(含学校、建筑工地食堂等)卫生许可证持证状况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覆盖情况。
  2、农村地区餐饮、农家乐旅游餐饮单位、小型餐馆的自身食品卫生规范化管理情况。
  3、餐饮单位规范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验收制度情况。
  4、餐饮单位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5、县城以上城市餐饮单位无卫生许可证经营查处情况。
  6、餐饮单位餐具消毒落实情况。
  7、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明情况。
  二、督查方式
  (一)督查方法: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随机抽查的方法。
  (二)督查对象:每个区县随机抽取辖区内的餐饮店、农家乐旅游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各2家;建筑工地食堂1家。
  (三)督查项目:对列出的检查内容逐一检查。
  (四)督查标准:
  1、县城以上城市餐饮单位无卫生许可证经营查处情况以卫生执法文书为准。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覆盖情况以评审档案为准。
  2、餐饮单位(含学校、建筑工地食堂等)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必须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2)建立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管理制度。采购食品(包括食品成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同批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并按规定建立索证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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