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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海洋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3)倾倒区控制。

  加强倾倒区规范管理,严格控制在珠江口及邻近海域和海湾内设立新的倾倒区。对现有的海域倾倒区环境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价,调整和清理20米水深以浅的倾倒区;关闭对海域生态环境和海洋生物影响明显的倾倒区。

  (4)河口与海湾环境污染治理。

  重视河口和海湾的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珠江口海域、粤东、粤西海域环境以及大亚湾、大鹏湾、深圳湾等重点海域、海湾的综合整治,开展生态修复和生态系统重建工作。到2010年,重点完成虎门、洪奇沥、横门和蕉门等入海河口以及深圳湾、大鹏湾、大亚湾和汕头湾等重要海湾的环境污染综合治理。

  (5)重点港口和渔港环境污染治理。

  在沿海商用港口、国家中心渔港、一级渔港和省级区域性渔港建立含油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厂,力争实现进入港区的船舶油类污染物基本达到“零排放”,港区污水排放全面达标。到2010年,实现渔港、航道区和锚地的海水质量符合国家三类标准,生物和沉积物质量符合国家二类标准,商用港口区海水质量符合国家四类标准,生物和沉积物质量符合国家三类标准。

  2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

  (1)重要生态系统保护。

  重点保护红树林湿地、珊瑚礁、海草床等三大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和重要水生生物产卵场、孵育场等敏感生态系统。加强滨海湿地的资源调查,编制滨海湿地保护规划和重要湿地名录。加强对深圳、湛江市的两个国家级红树林保护区的管理和养护,保护雷州半岛灯楼角和珠海庙湾岛珊瑚礁生态系统,电白水东湾、珠海淇澳岛、台山上川岛、惠东盐洲和汕尾马宫等地的红树林海洋生态系统,以及流沙湾、东海岛和海陵岛等海域的海草生态系统,保护重要海洋经济渔业生物的产卵场。

  (2)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

  抢救性保护一批典型自然生态系统、濒危物种和有价值的历史遗迹、自然遗迹及景观,开展国家滨海公园建设调研工作。进一步完善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政策法规体系和规范管理,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及管护、科研、宣传等基础建设。新建或升级海洋自然保护区58个,开展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示范点建设,在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建立一至两个示范性海洋自然保护区,发挥窗口示范作用,全面促进海洋自然保护区网络的建立和完善。

  (3)生态系统恢复工程。

  采取建设人工鱼礁、种植红树林和沿海防护林等措施,构筑近岸生态屏障,维护海岸带生态平衡,恢复海洋生态环境。重点加强人工鱼礁建设,及时监测和评估建设效果,切实发挥对渔业资源的保护作用。营造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继续维护深圳福田红树林保护区和湛江红树林保护区两个国家级红树林自然保护区,逐步建立其他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完善防护林体系建设。

  3海洋生物资源保护。

  加强海洋珍稀和濒危物种保护。增殖渔业资源,控制捕捞规模,加强对外来生物物种的管理,逐步实现对海洋生物资源的有效保护,促进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珍稀和濒危物种保护。

  全面保护重要海洋珍稀和濒危物种。重点保护在广东省海域栖息的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和省重点保护动物物种。开展珍稀和濒危物种的基础调查和物种种质资源保护体系研究,摸清濒危状况、地理分布和环境影响等,建立健全珍稀、濒危和经济品种生物资源数据库和资源网络。更新重点海洋、水生野生生物物种名录,新建1个珍稀、濒危物种种质资源库和3个重要珍稀、濒危物种人工生态库和6个原种场。以国家级和省级海洋自然保护区为依托,建立中华白海豚等珍稀和濒危海洋生物的拯救中心。

  (2)渔业资源保护。

  严格执行禁渔区、禁渔期和伏季休渔制度。控制近海捕捞总量及种群捕捞量(控制在各种群最大持续产量线下),加强保护重要渔业品种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对水深20米以浅海域重要海洋渔业品种繁育场要予以特别保护。实施护养增殖计划,适度扩大增殖放流,逐步修复渔场物种资源结构。

  (3)外来物种安全管理。

  加强对引进外来物种的安全管理。审慎引入和释放外来物种,逐步建立外来入侵物种监测系统,对危险物种的入侵进行科学合理的预警、预防和控制。加大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识别、防治、风险评估和管理的培训力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开展水生生物外来入侵物种调查,查明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数量、分布和作用,分析外来物种对海洋生态系统和物种的影响,建立外来物种数据库以及对海洋生态系统、环境、物种构成威胁的外来物种风险评价指标体系、风险评价方法和风险管理程序等。

  4岸线资源保护。

  开展海岸调查评价,制订海岸利用和保护规划,科学合理利用岸线资源,解决竞争性利用导致的岸线资源破坏等问题。严格保护深水岸线,优先保证重要港口建设需要。加强保护具有特色的海岸自然和人文景观,优先发展成为城镇生活岸线和旅游景观。保护护岸植被,严禁非法采砂,加强对侵蚀岸段的治理和保护。

  5加强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加强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健全海洋环境监测、生物资源监测、重大生态灾害监测和海洋环境预警预报等体系,提高技术装备支撑能力,形成有效覆盖沿岸海域的资源环境监测网络,实施有效监测,做好预警预报服务。

  五、主要保障措施

  (一)完善海洋综合管理机制。

  充分发挥省海洋经济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积极探索海陆协调统筹的管理模式,逐步建立部门协商制度,协调解决产业和区域之间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省建立海洋经济发展科学咨询制度,成立由多学科专家组成的科学咨询委员会,研究海洋经济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为省的决策和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沿海各市、县要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制订和实施本市、县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有效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加快海洋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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