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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8件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4日)修改

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7〕8号)


  《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已由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7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0月17日

  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四章 工程运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防洪、灌溉、治涝、供水、发电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和经营水利工程。鼓励农牧民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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