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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泰州市社会保障卡(IC卡)工本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泰州市社会保障卡(IC卡)工本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苏价费[2007]334号、苏财综[2007]82号)


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核定泰州市社会保障卡(IC卡)工本费标准的请示》(泰价费[2007]165号、泰财综[2007]25号)收悉,现就请示事项批复如下。

  根据原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有关规定,参考你市《关于泰州市社会保障卡发行成本认证结论书》的结论,同意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在本市发行泰州市社会保障卡(IC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时,可以向领卡人(包括持卡人因丢失、损坏要求补发的)收取社保卡工本费,每卡20元(含卡套)。此外不得加收其他费用。同时对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低保对象、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领卡,免收工本费,具体减免政策由你市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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